听证会、上诉 Admissibility Hearing & Appeal

听证会、上诉 Admissibility Hearing & Appeal

移民局给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之前,有时候需要举办听证会(admissibility hearing),在给出不利的决定之后,申请人可以选择上诉(appeal)或者司法复核(judicial review)。如果移民局拖延申请人的申请,可以申请强制令(Mandamus)。

听证会

听证会由相对中立的移民和难民委员会(IRB)受理,移民法规定一些重大的、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要先开听证会,包括:
  1、永久居民的递解令,但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满足居住义务,签证官可以直接签发递解令,不需要开听证会,
  2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难民,
  3、其他签证官认为有必要召开递解令的听证会。

上诉

  上诉由相对中立的移民和难民委员会(IRB)受理,只要申请人愿意(不撤诉、不和解),一定能得到一个当面陈述自己上诉理由、摆证据的机会。如果移民局不提出和解,也一定会派代表陈述移民局的反对立场。
  注定会开庭的上诉包括:
  1、境外团聚上诉(包括团聚夫妻、父母等,请注意不包括境内团聚),但部分决定不可以上诉,只能申请司法复核,
  2、对永久居民签发的递解令,包括前述听证会作出的决定,但部分决定不可以上诉,只能申请司法复核,
  3、前述听证会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是否是难民的决定,但部分决定不可以上诉,只能申请司法复核。
  上诉人可以请移民顾问或律师代为辩论和陈述,但上诉人自己也必须亲自出庭,对于团聚移民来说,上诉人是担保方而不是申请方。
  在这类上诉中,上诉委员会委员(类似法官)除了考虑案子本身的合理性和程序公平,有时候还会考虑人道主义和同情因素,比如为了保护小孩的最佳利益。在虚假陈述的案件中也不是铁板一块,比如通常会考虑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。在担保父母移民的案件中,对担保人的收入状况也可以通融。
  无论是判申请人败诉还是胜诉,委员都要撰写判决意见并进行说理。双方都可以再次对这个判决意见申请司法复核。

司法复核(不一定会开庭)

移民法72条规定,关于本法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。
  学签、工签、旅游探亲、技术移民、境内团聚移民,或者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(前文中注定会开庭的上诉)的败诉方都可以申请司法复核。如果移民局觉得申请人有道理,会提出和解,反之则会提交移民局的辩护词。申请人在对移民局的辩护词进行回复后,法院决定是否开庭。
  对于部分申请,移民局有可能会在批准开庭后、正式开庭前提出和解。根据葡萄树的经验,45%的申请在移民局回复之前和解,15%的申请在法院批准开庭之后和解,35%的申请被法院拒绝开庭,只有5%能最终走到开庭这一步。
  批准开庭的申请和难民委员会类似,区别是申请人通常由律师代理陈述理由,自己不必出席。
  法官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撰写判决意见并进行说理,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是最终判决。

败诉和胜诉

  败诉(Dismiss):之前的拒签决定会维持原判,但不会对之后的申请造成更坏的影响,一般移民局会更加谨慎地对待之后递交的签证。
  胜诉(Allow):之前的拒签决定会被推翻并由另外一名签证官来重新审核你的申请。
  移民局如果和解,会直接同意换一名签证官重新审理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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